肖慧与张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2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1123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11238号
原告:肖慧,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梓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张少杰,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肖慧与被告张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慧、被告张少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7年10月起从原告手中累计借款40万元整,2019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从2019年2月起每月底还款原告2万元,直至2020年10月30日还清全部,而原告仅在2019年2月底向原告还款2万元,剩余38万元至今未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少杰辩称,对于借款无异议,但现在被告无偿还能力,希望可以与原告调解解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起,原告通过支付宝向案外人孙璐累计转账40万元,2019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孙璐和借款人张少杰于2019年2月2日向肖慧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10月30日,共20个月;还款方式为自2019年2月起每月底还款人民币贰万元,直至2020年10月30日还清全部借款。
孙璐于2019年4月8日死亡。
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380000元变更为378000元。被告对涉案借款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关系,借款本金为40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款项交付情况。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尚欠付原告借款本金378000元,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孙璐已于2019年4月8日死亡,且被告表示愿意偿还涉案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8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肖慧借款本金人民币37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张少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逄锦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鞠晓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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