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候淑芬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2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1042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0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小泊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淑芬,女,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晓(系候淑芬女儿),住莱西市。
上诉人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淑芬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判决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不向候淑芬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5.1元;2、诉讼费由候淑芬承担。事实与理由:候淑芬于2017年1月从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退休,候淑芬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已过仲裁时效。为了维护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改判。
候淑芬答辩称:其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不支付候淑芬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5.1元;2.诉讼费用由候淑芬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候淑芬退休前系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1月从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退休。候淑芬与李忠福婚后育有一女李汶晓,并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候淑芬退休时,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未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1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917元。
2019年6月,候淑芬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17675.1元,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5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支付候淑芬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17675.1元。该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候淑芬系独生子女母亲,退休前系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仲裁裁决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17675.1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是对响应国家政策的一代人的一项福利待遇,在职工退休时,单位未明确表示不支付,仲裁时效自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该项待遇时起算,时效的举证责任由单位负担。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主张不支付候淑芬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判决: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候淑芬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5.1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在为候淑芬办理退休手续时并未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候淑芬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但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为候淑芬办理退休手续时已告知候淑芬应当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亦不能证明在候淑芬申请仲裁前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曾明确表示不支付候淑芬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故候淑芬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候淑芬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雄心
审判员  徐镜圆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甜
书记员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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