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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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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欧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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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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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10月20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欧某酒后驾驶鲁号机动车在青银高速机场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查获。经检测,欧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11月18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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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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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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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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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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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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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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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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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张豪杰 书 记 员 徐 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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