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6094号
原告:张纪勋,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全,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负责人:刘经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艳,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张纪勋与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和相应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纪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29元,误工费35927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175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意外保险合同,2019年1月12日13时许,原告给众包送外卖途中在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城子小区附近直行时因躲避一右转车辆不慎跌倒,致内踝骨折(左)入院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6038.34元。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15时21分向被告报案成功,被告与2019年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赔付医疗费6038.34元后,拒不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泰康在线与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美团骑手意外险升级版,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6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5万元。保险期间2019年1月12日10时39分8秒至2019年1月13日1时30分00秒,被保险人张纪勋。2.泰康在线与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已就保险合同内容及条款内容充分沟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3.泰康在线已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医疗保险责任赔偿其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因履约而终止。原告张纪勋请求泰康在线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赔偿事项,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美团骑手意外险升级版电子保险单》、《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等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趣公司)与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签订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沃趣公司向泰康公司投保“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团骑手意外险升级版”产品,具体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身故保险条款,适用于其外派至美团外卖平台的众包员,有效期为一年。该协议第2条保险方案中2.5条赔付金额、保险金额及免赔约定,“意外事故与伤残保险金:60万元;意外医疗:5万元。医保范围内100%报销……除符合保险责任的赔款外,乙方将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保障费用”。
2019年1月12日13点53分,原告张纪勋给美团众包送外卖途中在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城子小区附近直行时因躲避一右转车辆不慎跌倒,致内踝骨折(左)入院行手术治疗,共花费12419.60元,其中统筹6714元,自费5705.6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张纪勋向被告泰康公司报案成功。被保险人张纪勋与被告泰康公司的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12日10时39分8秒至2019年1月13日1时30分00秒。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为:(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合同约定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赔偿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偿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原告张纪勋自认通过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获赔6714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2019年2月1日,被告泰康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赔付医疗费6038.34元。
本院认为,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其为包括原告张纪勋在内的美团外卖平台众包员投保。在抢单送外卖途中发生单方意外事故并报案,原告张纪勋与被告泰康公司的保单生成,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承担的是两部分的保险责任,即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是适用补偿原则支付医疗保险金,且被告泰康公司已实际履行支付医疗保险金的义务。原告张纪勋主张被告泰康公司应当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事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请求事项属于被告泰康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对其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纪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元,由原告张纪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