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金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1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618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61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个体。2007年10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9年2月1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5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某钢,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务工。2012年7月24日因吸毒被胶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3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9年2月1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孔某伟,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女,1996年1月26日出生于青岛市市北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无业。2019年2月1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某森、马某飞,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金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金某、夏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到青岛市李沧区孙某(在逃)的家中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5克。当晚被告人杜某入住青岛市市北区的民宿,在民宿内将0.8克左右的冰毒卖给王某(另作处理),约定1000元的价格,王某实际支付700元,300元用于顶账。
2、2019年2月13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杜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住处楼下给金某大约3.7克左右冰毒并约定4000元的价格用来顶账。后被告人金某为套现将2包冰毒(实际称量1包大约0.68克左右)卖给高某(另作处理),高某绐其微信转账1600元。2019年2月15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金某驾驶的鲁B×××××号白色海马轿车内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经称重共计2.0866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路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尹某冰毒约I克。
4.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夏某在其租住的青岛市黄岛区某房间内先后两次容留杜某共同吸食冰毒;2019年2月8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夏某在其租住的青岛市黄岛区某房间内容留杜某、金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2019年2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夏某在其租住的青岛市黄岛区某房间内容留杜某、金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夏某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6人次。被告人杜某贩卖毒品2次4.5克,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2次4.4466克。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查获经过等书证;辨认、检查、称重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金某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金某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金某、夏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杜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杜某自愿认罪。
被告人金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金某自愿认罪;2、金某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夏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夏某自愿认罪;2、夏某系初犯和偶犯。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到青岛市孙某(在逃)的家中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5克。当晚被告人杜某入住青岛市市北区的民宿,在民宿内将0.8克左右的冰毒卖给王某(另作处理),约定1000元的价格,王某实际支付700元,300元用于顶账。
2、2019年2月13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杜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住处楼下给金某大约3.7克左右冰毒并约定4000元的价格用来顶账。后被告人金某为套现将2包冰毒(实际称量1包大约0.68克左右)卖给高某(另作处理),高某绐其微信转账1600元。2019年2月15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金某驾驶的鲁B×××××号白色海马轿车内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经称重共计2.0866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路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尹某冰毒约I克。
4、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夏某在其租住的青岛市黄岛区某房间内先后两次容留杜某共同吸食冰毒;2019年2月8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夏某在其租住的青岛市黄岛区某房间内容留杜某、金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2019年2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夏某在其租住的青岛市黄岛区某房间内容留杜某、金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夏某共容留他人吸毒四次六人次。被告人杜某贩卖毒品2次4.5克,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2次4.4466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案件发生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被告人手机被扣押情况。
3、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4、转账记录,证实转账的事实。
5、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实贩卖毒品的事实和夏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6、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实贩卖毒品的事实和夏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7、被告人夏某的供述,证实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杜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金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0、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金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车辆等进行检查的事实。
12、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扣押白色晶体进行称重的事实。
13、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证实称重仪器的情况。
14、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扣押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5、辨认笔录,证实辨认情况。
16、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贩卖毒品等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金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金某均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杜某、金某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金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李桂海
人民陪审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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