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1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110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11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国立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60号

指控事实

2019年9月12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国立俊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合肥路东向西行驶至合肥路与宁安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国立俊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国立俊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国立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国立俊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国立俊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国立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国立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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