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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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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志祥,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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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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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5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李志祥至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号××饭店门前,盗窃王某的倍尔美牌TDT18Z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67元),销赃后挥霍。 2019年9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志祥至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号饭店门前,盗窃王某甲的木兰牌TDRA01A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19元),销赃后挥霍。 2019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李志祥至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号××饭店门前,盗窃勾某的飞鸽牌TDR10Z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86),销赃后挥霍。 2019年10月6日2时许,被告人李志祥至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号××饭店后门,盗窃李某的雷马牌TDT003Z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03元),销赃后挥霍。 2019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李志祥至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号××饭店门前,盗窃崔某的绿源牌TDT17345Z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0元),销赃后挥霍。 后被告人李志祥被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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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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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二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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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李志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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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祥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多次盗窃,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祥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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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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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李志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志祥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167元,退赔被害人王某家人民币1119元,退赔被害人勾某人民币1186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303元,退赔被害人崔某人民币19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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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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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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