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祥盗窃罪判决书

2019-11-13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7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75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志祥,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5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李志祥至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号××饭店门前,盗窃王某的倍尔美牌TDT18Z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67元),销赃后挥霍。

2019年9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志祥至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号饭店门前,盗窃王某甲的木兰牌TDRA01A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19元),销赃后挥霍。

2019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李志祥至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号××饭店门前,盗窃勾某的飞鸽牌TDR10Z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86),销赃后挥霍。

2019年10月6日2时许,被告人李志祥至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号××饭店后门,盗窃李某的雷马牌TDT003Z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03元),销赃后挥霍。

2019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李志祥至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号××饭店门前,盗窃崔某的绿源牌TDT17345Z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0元),销赃后挥霍。

后被告人李志祥被抓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二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志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祥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多次盗窃,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祥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志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志祥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167元,退赔被害人王某家人民币1119元,退赔被害人勾某人民币1186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303元,退赔被害人崔某人民币191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