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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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管军,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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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曲华强,山东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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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管军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HEETS牌、百乐门牌等卷烟,后加价在青岛市市北区、市南区等多地销售。其中,管军向段某、顾某、刘某、张某、邢某、邵某、张某等7人销售卷烟,共获赃款人民币83133元。 1.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管军在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等地共计销售给段某HEETS牌卷烟47条,获赃款人民币11050元。 2.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管军在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多福乐超市等地共计销售给顾某HEETS牌卷烟42条,获赃款人民币10887元。 3.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管军在青岛市市北区南山市场等地共计销售给张某各类卷烟63条,获赃款人民币15420元。 4.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管军在青岛市市北区常宁路6号等地共计销售给刘某各类卷烟45条,获赃款人民币11203元。 5.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管军在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青岛面粉机械厂附近等地共计销售给邢某HEETS牌卷烟20条,获赃款人民币5136元。 6.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管军在青岛市市北区东胜支路18号楼下共计销售给邵某HEETS牌卷烟4条,获赃款人民币1030元。 7.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管军在青岛市崂山区丽达广场等地共计销售给张某甲百乐门牌卷烟、HEETS牌卷烟115条,获赃款人民币28407元。 被告人管军系被抓获到案,从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东胜支路×号×单元×户住处,查获HEETS牌卷烟22条(价值人民币2575.1元)。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IQOS卷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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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非法经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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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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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
被告人管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管军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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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军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管军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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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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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管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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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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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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