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户,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628号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0月2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崂山区海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川东路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1月2日主动到案。 经检验,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