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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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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娜,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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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李金光,山东梅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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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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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6月20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娜承租本市市北区同和路592号501户、502户,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每封麻将抽成40元的方式抽水,共计获利人民币约8000元。 2019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娜及正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的乔某、李某、万某、刘某1、魏某、蔡某、刘某2、董某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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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开设赌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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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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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意见 |
被告人李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娜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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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娜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娜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娜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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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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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李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娜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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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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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应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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