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7439号
原告:卢亮,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久、卢强,山东青大泽汇(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鹏,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卢亮与被告王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亮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德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德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自2017年8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借给被告现金4.5万元,被告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王德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被告王德鹏向其借款4.5万元未偿还,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月至2017年8月4日。2、收到条一份。收到条中载明王德鹏于2017年7月5日收到卢亮的借款4.5万元。3、银行交易记录三份。原告为证明其向王德鹏支付出借款项的事实,提交了交易记录三份,交易记录显示王德鹏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17日收到原告的转账款3万元、0.5万元、1万元。原告称被告王德鹏借款后未偿还借款,现尚欠借款4.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王德鹏向原告借款4.5元未偿还的事实,故原告现要求被告王德鹏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王德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审理,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德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亮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及自2017年8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王德鹏承担;共退还原告诉讼费13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审判员 丁守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桂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