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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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许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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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475号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许某某同他人预谋盗窃后,于2019年6月19日10时许到莱西市马连庄镇胡某某家门口处,盗窃胡某某借用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 176元。案发后,赃物已被依法追缴发还。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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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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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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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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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许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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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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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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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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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姜 冰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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