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743号
原告:上海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2QT79。
法定代表人:梁伟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妍,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特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35258374。
法定代表人:吴奉泰,职务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特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督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妍、被告青岛特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博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督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399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项目招标成本3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为参加黄山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能力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投标项目”)的投标工作,经过交涉,被告确认能够向原告提供所需的4门、6门冷冻冰箱(即低温样本存储柜)。原被告遂于2019年4月28日签署《厂家给投标单位产品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权书明确由被告授权原告作为被告生产的低温样本存储柜的合法销售商,参加投标项目并由原告全权处理与授权产品投标的有关事宜。2019年5月20日投标项目的组织方正式发布中标公告,明确原告为投标项目(第二包)的中标供应商。2019年5月22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协商确认的情况下,突然单方面向原告发出《解除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中标公告中明确的低温样本存储柜型号为YC-HAS,该型号系原告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的要求对备案注册的中标产品重新命名的型号,不影响被告向原告供应符合原告需求的制冷设备。2019年6月5日原告收到招标方黄山市中心血站的《处理情况通知》,招标方黄山市中心血站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双方已达成关于低温样本存储柜的授权销售协议。但被告在出具销售授权书并在原告已经取得中标资格后,单方面毁约并直接导致原告丧失投标项目的中标资格,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特博尔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其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基于以下理由:一、原告的中标资格被黄山市中心血站取消不是因为被告取消授权行为,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是原告在投标文件中表示的低温样本存储柜生产厂家与型号不符。答辩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无任何过错。二、答辩人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答辩人委托原告参加黄山市中心血站的招投标活动,在该活动中原告应当勤勉尽责、实事求是的编制投标文件,诚实守信的参与招投标活动,中标后应当及时通知答辩人。但是原告未能尽到上述义务。三、原告在诉状中称产品型号YC-HSA是原告按照国家药监部门的要求对备案注册的中标产品重新命名的型号。但是原告在向黄山市中心血站出具的《上海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质疑函的正式说明》中明确表明该型号系上海颐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改装后重新命名的产品。原告的陈述自相矛盾,黄山市中心血站正是依据原告出具的前述《说明》才取消了其中标资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特博尔公司向督德公司出具《厂家给投标单位产品授权书》,载明,青岛特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上海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我方生产的低温样本存储柜产品作为我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合法销售商,参加黄山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能力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CG2019Z046)的投标,全权处理与该产品投标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授权日期: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特博尔公司与督德公司均在该授权书上加盖公章。
2019年5月20日,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能力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三包)中标公告》,该公告显示,HZCG2019Z046项目名称: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能力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三包),采购数量:第二包血液样本存储管理系统1套,采购人:黄山市中心血站,中标供应商:第二包上海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99000元,主要中标标的:第二包名称YC-HSA低温样本存储柜,品牌青岛特博尔,规格型号YC-HSA,数量1,单价100000元。标的基本情况:二包血液样本存储管理系统1套。
2019年5月22日,特博尔公司向督德公司发送《解除授权通知》,载明,青岛特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授权你司作为我司产品的合法销售商参加黄山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能力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CG2019Z046)的投标,全权处理与该产品投标的有关事宜。我司发现中标结果与我司授权相悖(规格型号不是我司产品),你司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给我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有鉴于此,我司取消对你司的上述授权,不得再以我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司承担。本通知自2019年5月22日生效。
2019年5月25日,督德公司向特博尔公司发送《上海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函》,载明,……贵司却突然以发现中标结果规格型号不是贵司产品为由,单方面取消对我司的授权,并于2019-05-22发函通知我司。我司认为,贵司的举措不合理、也不合法,我司声明如下:1.我司合法取得贵司销售商授权,参与黄山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能力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CG2019Z046)的投标招投标,投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贵司均已经知晓,且无异议;我司销售的产品为贵司正常生产销售的冰箱类合格产品,授权函并未指定规格型号。我司中标以后,只需向贵司采购我司需要的产品型号即可,不会对贵司带来任何损失,这是授权函的真实本义。2.黄山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能力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为血液样本存储管理系统,……贵司生产的低温存储柜仅为其中的一个配套设备,即作为冰箱用途,我司参与投标的整套血液样本存储管理系统有专用名称,贵司的原有的低温样本存储柜产品型号只能作为我司与贵司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时使用,采购以后该产品所有权属于我司,我司当然有权按照我司系统配套产品命名规则对低温样本存储柜即冰箱重新命名,这点对贵司并未带来任何损失。3.……贵司的产品为冰箱等商用制冷设备,销售渠道、对象本无任何限制,任何正规公司、个人均可采购使用。……然而贵司却在我司中标之后,以莫名其妙的原因或理由,突然取消对我司的授权,完全是贵司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涉嫌欺诈。贵司违法解除授权,将给我司声誉带来巨大的影响,将给我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贵司立即改正错误,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全部法律责任将由贵司承担。
2019年6月5日,黄山市中心血站出具《关于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能力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二包质疑处理情况通知》,载明,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能力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二包(项目编号:HZCG2019Z046)中标公告发布后收到其他供应商质疑,2019年6月4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现将质疑答复情况通知如下: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所列投标产品(即本次中标产品)为青岛特博尔HAS型号低温样本储存柜,贵公司出具的《上海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质疑函的正式说明》明确表明该型号系上海颐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改装后重新命名的产品,且质疑处理期间采购人也收到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所列生产厂家青岛特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声明书,声明青岛特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YC-HAS或HAS此种型号的产品且给贵公司的授权无效。综上,评标委员会认为贵公司无法按照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故现决定取消贵公司的中标资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特博尔公司授权督德公司作为低温样本存储柜的合法销售商,参加黄山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能力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投标,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督德公司与特博尔公司分别作为受托人或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双方均认可特博尔公司没有HAS型低温样本存储柜,督德公司亦表明HAS型低温样本存储柜“系上海颐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改装后重新命名的产品”,故特博尔公司取消给督德公司的授权并无过错,督德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与特博尔公司无关。督德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和项目招标成本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上海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