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世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06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52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521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曹营村,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终兴镇王小庄行政村王小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593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8年3月6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C号轿车,在本市海尔路与保张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经检验,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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