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圣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06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速)722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72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曹圣海,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圣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索 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洪娟
书 记 员  贾贝贝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2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曹圣海醉酒后驾驶鲁B60V9W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成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书雨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提取的被告人曹圣海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曹圣海于2019年11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曹圣海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圣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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