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其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0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68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68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焦其亮,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身份证号码3724XXX1217,汉族,初中文化,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工人,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理合务镇焦楼村206号,暂住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2号环卫公寓三单元301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10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 42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0月16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焦其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号燃油三轮摩托车,沿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行驶至与山东路路口处,被市北交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焦其亮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焦其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其亮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焦其亮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行驶的情节,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焦其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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