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开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0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70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7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董开通,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身份证号码3713XXX121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系青岛曙源商店员工,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地方镇下毛峪村147号,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7号11号楼703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 427号

指控事实

2019年9月21日0时35分许,被告人董开通醉酒后驾驶鲁B6XXX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瑞江路处,被市北交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董开通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mg/100ml。后被告人董开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董开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开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董开通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情节,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开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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