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0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457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45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湖北省随县。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鲁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青岛市黄岛区XX小区XX公司门口东西道由西向东倒车行驶,将被害人刘某撞倒并碾压,致刘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检测报告、乙醇检测报告、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询问,其对驾车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至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出具青黄司评字【2019】38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评估,对黄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大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李梅
陈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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