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再1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迟风云,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高铮(迟风云之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平,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迪,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再审申请人迟风云、朱高铮因与被申请人赵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02民终9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鲁02民申20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迟风云、朱高铮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平、王宁,被申请人赵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迟风云、朱高铮再审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二审诉讼请求,即在一审判决租金的基础上增加租金14700元、电视机维修费用12679元及电器上门维修费160元,合计27539元。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主张的租金损失并非将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收益,而是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参照租金标准计算的经济损失。2、房屋因漏水受损严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提起诉讼,实地勘察后,因重大会议不能施工,二审判决未考虑装修房屋给申请人造成的影响;3、因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房屋不能居住使用,其作为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迪答辩称,1、申请人主张的电视机维修费及上门费,二审判决已经支持,其已经履行完毕。2、租金损失是出租或租赁获得的利润,申请人从来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房屋进行出租,其提交的证据证明2017年9月到2018年8月申请人没有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迟风云、朱高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赵迪支付修复费用58670元,赔偿维修期间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租金损失29400元,电视修复费12679元,电器上门检修费160元,合计110909元;2、依法判令赵迪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迟风云、朱高铮系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6号x号楼x户房屋(以下简称101户)及地下室的所有权人。赵迪系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6号x号楼x户房屋(以下简称301户)的所有权人。2017年11月15日晚,101户地下室、101户、201户均发生漏水。赵迪的父亲当庭称,是其家中厨房漏水,水从三楼流至二楼,从二楼流到一楼,从一楼流到地下室。赵迪主张,漏水原因是迟风云、朱高铮装修造成。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迟风云、朱高铮提交:1、青岛泰来物业东方花园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青岛东方花园x号楼x室漏水造成201室、101室及101地下室被淹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7年11月15日晚23点20分左右,赵迪家中厨房自来水管爆裂大量跑水,使101室及101地下室大面积被淹,客厅、餐厅、厨房、北阳台、侧卧、侧卧与主卧连接走廊等部位的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电气线路受损严重,致使房屋不能居住,赵迪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并应承担自2017年11月15日至修复完毕期间的租金。赵迪对真实性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赵迪的父亲当庭陈述漏水系从家中厨房漏的,结合该份证据,对赵迪家漏水并导致101户及地下室漏水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2、现场照片及视频一宗,证明:涉案房屋受淹情况。视频可以看出水从101户的墙面、房顶、灯具等多处向下流淌,并伴有哗哗的水流声,将101户家中的沙发、地板、家具、家电、电气线路等全部损坏,其中显示水从房顶流到了电视里面,电视机的损坏也是本次漏水所致,赵迪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迪质证称,该录像未显示具体门牌号,不能证明漏水原因是301户导致。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该组证据,因迟风云、朱高铮已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双方已对现场进行确认,以鉴定机构现场勘查为准。
3、三星产品包修服务单、电视更换配件费用明细单,证明电视型号,经过检测电源板不通电,花费1300元,其中电源板配件费790元,维修费480元,上门费30元;拆机查看主板,T-CON板均有锈蚀痕迹,显示屏有进液迹象,因电源板不通电,无法进一步诊断是否性能良好;配件价格参考:主板配件费863元,T-CON板1186元,显示屏8700元,维修费600元,上门费30元。证明电视修复共需要费用12679元。赵迪质证称,该证据无法显示因漏水原因导致电视不通电,迟风云、朱高铮应当首先证明购买该家电的有关单据,后才会产生上述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该份证据系迟风云、朱高铮单方提供,赵迪并未认可,其真实性法院无法确认。
4、青岛华源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迟风云二人为检修家中的电视支出上门检修费130元。赵迪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该份证据系案外人出具的票据,案外人并未到庭,真实性无法确认。
5、市南区广立信家电维修部收据一张。证明迟风云二人为检修家中的空调支出上门检修费30元。赵迪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该份证据系案外人出具的票据,案外人并未到庭,真实性无法确认。
赵迪提交: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赵迪将301户房屋租赁给其父亲,用租金折抵赵迪的赡养费。迟风云二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该证据是赵迪为应诉而伪造,赵迪是301户产权人。一审法院认为,因赵迪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案外人赵先乾系其父亲,双方系直系亲属关系,该份合同是否真实无法判断,且该份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迟风云二人申请对101户房屋和地下室的维修及装饰装修的修复费用、电视机受损损失进行鉴定,赵迪当庭同意。2018年6月15日,青岛大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101户房屋和地下室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58670元。迟风云二人支付评估费5000元。同时,迟风云二人申请对101户房屋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赵迪当庭同意。2018年4月6日,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实地勘察期为2018年3月29日,该报告认为2017年11月15日至修复完毕期间,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每个月租金为4900元。迟风云二人支付评估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迟风云二人系101户房屋及地下室的所有权人,赵迪系301户房屋的所有权人。经赵迪的父亲赵先乾当庭陈述,系家中厨房漏水,导致101户房屋和地下室遭受水淹。赵迪称漏水原因系迟风云二人装修造成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于101户房屋和地下室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造成不能居住产生的租金损失,应当由赵迪承担。经委托评估,101户房屋和地下室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58670元,因赵迪应当承担房屋的相关维修责任,故房屋维修的评估费5000元应当由赵迪承担。经委托评估,101户房屋2017年11月15日至修复完毕期间,每个月租金为4900元。对于赵迪应当支付的租金,一审法院认为,评估机构实地勘察日期为2018年3月29日,因此,实地勘查后的租金损失不应由赵迪承担,即赵迪应承担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3月29日的租金损失,21734元即(15/30×4900+4900×3+29/31×4900)。评估费用5000元应当由造成损失的赵迪承担。
对于电视机的维修费用12679元,因评估机构并未做出鉴定,其损失数额无法确定,迟风云二人可在损失数额确定后另行主张。对于电器上门检修费160元,因迟风云二人提交的系案外人出具的票据,案外人并未到庭,真实性无法确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一、赵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迟风云、朱高铮支付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58670元,因漏水造成的租金损失21734元;二、赵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迟风云、朱高铮支付评估费用1万元。
迟风云、朱高铮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租金的基础上增加租金14700元、电视机维修费用12679元及电器上门维修费160元,合计27539元。
赵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迪不承担房屋租金损失;上诉费由迟风云二人承担。
二审期间,赵迪提交物业证明,证明2017年9月-2018年8月,迟风云二人没有在涉案房屋居住,不存在租金损失。迟风云、朱高铮主张,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涉案房屋是新装修的,当时正要准备入住,因漏水事故导致其无法入住;101室系其合法财产,可自用也可用于出租使用。
二审期间,迟风云、朱高铮主张若赵迪同意赔偿电视机损失1万元,不再申请评估电视机修复费。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迟风云、朱高铮的损失数额是否正确。
根据迟风云、朱高铮提交的地下室买卖合同和房地产权证书可以证明迟风云、朱高铮是101户的共有人,诉讼主体适格。根据现场照片和青岛华源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书可以证明涉案电视机因被水浸泡损坏,迟风云二人主张损失1万元并未超过青岛华源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维修费,二审对迟风云二人主张电视机损失1万元予以支持。
迟风云二人主张的租金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财产权益被侵害导致了本应获得的利益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利益”是指按照事物通常的发生、发展过程或者被侵权人所作的准备以及采取的措施,被侵权人是具有极大的可能性可以通过使用该财产而获得的利益。具体到本案,迟风云二人一审提交的起诉状载明:101户系重新装修,二人已经将所有家具家电准备齐全并已准备入住。一般住宅的使用通常并不以出租为目的,迟风云二人在起诉状载明是准备“入住”,而不是准备“出租”。从现场照片也难以认定所有人已经为房主出租做好准备并采取了措施,例如已经签署房屋出租合同或者事发前该房屋一直出租使用。且房屋是否能够出租受到市场、租金、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二审认为,迟风云二人主张的101室租金损失不属于“本应获得的利益”,不应得到支持。为此支付的评估费5000元应由迟风云、朱高铮负担。
据此,迟风云、朱高铮的损失为房屋损失58670元,电视机损失1万元,房屋维修评估费5000元,共计73670元,应由赵迪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赵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迟风云、朱高铮损失73670元;三、驳回迟风云、朱高铮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迟风云、朱高铮负担845元,由赵迪负担16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1元,由迟风云、朱高铮负担654元,由赵迪负担177元。
再审期间,申请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并申请证人陈某出庭,证明101户房屋因漏水受损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期间申请人租住陈某的房屋,为此产生经济损失。赵迪对房屋租赁合同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上述证据系申请人为应诉而伪造,并申请对合同签字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迟风云二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且其原审期间亦未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赵迪的鉴定申请亦无委托的必要。
再查明,庭审中,赵迪称如果对房屋进行维修,则会影响居住。
一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迟风云、朱高铮主张的房屋使用损失应否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因赵迪的房屋漏水造成楼下房屋被淹,赵迪应当赔偿因此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主要体现在物的使用价值的丧失。本案事发时,101户房屋已经装修完毕,家具家电齐全,具备入住的条件,因为301户漏水导致入住推迟。赵迪确认,如对房屋进行维修,会影响居住,即无论迟风云、朱高铮事发时是否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漏水已经导致房屋的使用价值减损,影响迟风云、朱高铮按时入住,二人参照房屋租金标准主张房屋使用损失,应予支持。二审以迟风云二人主张的租金损失不属于“本应获得的利益”为由,不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关于期限问题,应当以合理的、必要的维修期限为限。一审法院酌情计算4个月左右,属于合理范围。
关于电视机维修费,二审期间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根据电视机受损状况及当事人的协商情况,确认电视机损失1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迟风云、朱高铮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鲁02民终916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
三、赵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迟风云、朱高铮电视机损失1万元;
四、驳回迟风云、朱高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1元,共计3349元,由迟风云、朱高铮负担619元,由赵迪负担27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蒲娜娜
审判员 刘述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潇慧
书记员 高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