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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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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吉瓦伍沙,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越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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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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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0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吉瓦伍沙爬窗进入青岛市李沧区沧台南路6号X单元X户,盗窃林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后吉瓦伍沙爬窗进入青岛市李沧区太原路65号X单元X户,盗窃张某1诺基亚手机2部。 201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吉瓦伍沙爬窗进入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3号X号楼X单元X户,盗窃张某2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笔记本电脑、手表、数码相机、手机、戒指等物品1宗。 201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吉瓦伍沙爬窗进入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3号X号楼X单元X户,盗窃陈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2010年6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吉瓦伍沙爬窗进入青岛市李沧区太原路67号X单元X户,盗窃庄某现金400元。后吉瓦伍沙被抓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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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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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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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吉瓦伍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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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瓦伍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吉瓦伍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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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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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吉瓦伍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吉瓦伍沙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庄某人民币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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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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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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