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69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赞雪,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出生,,中专文化,住青岛市城阳区。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赞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宁广志
书 记 员 仇玉蓉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7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刘赞雪饮酒后驾驶鲁BXXX号小型面包车沿高新区龙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韶海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被告人刘赞雪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赞雪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刘赞雪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被告人
的意见
被告人刘赞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赞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