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2019-11-0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46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4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鹏,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0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7月15日23时34分许,被告人张鹏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青海路西向东行驶至安丘路路口处,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在送检的张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被告人张鹏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鹏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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