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防线盗窃罪判决书

2019-11-0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19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1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防线,男,1988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单县。2010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毛永强、张秀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375号

指控事实

2019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朱防线在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号××集团李沧购物中心A座超市内,盗窃375毫升自由福燕珍藏卡曼尼干红葡萄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5元)。

2019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朱防线在青岛市李沧区夏庄路×号××集团公园生活广场超市内,盗窃375毫升金凯利雷司令冰葡萄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4元),335毫升鸿运当头青岛啤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元)。

2019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朱防线在青岛市李沧区李村巨峰路×号青岛××生活超市内,盗窃500毫升茅台王子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元 ),375毫升雷沃瑞维欧尼白葡萄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87元);

2019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朱防线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号××购物中心超市内,盗窃100毫升小郎酒两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4.5元)。后被告人朱防线被当场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朱防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朱防线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防线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防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被追缴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防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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