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青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1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653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6536号
原告:张治青,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腾,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袁仲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治青与被告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轮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治青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820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治青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腾,被告赛轮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治青与被告赛轮集团于2015年7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自2017年9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期间,原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治青继续在赛轮集团处工作,约定张治青从事“生产”工作,月工资为2100元。2016年12月20日、2018年1月5日、2019年1月2日,赛轮集团分别作出“关于2017年员工带薪年休假处理方式的请示”、“关于2018年员工带薪年休假处理方式的请示”、“关于2019年员工带薪年休假处理方式的请示”,拟将2017年、2018年、2019年带薪年休假安排在春节假期前统一休假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等情况征求其单位工会意见。赛轮集团工会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2018年1月10日、2019年1月7日召开会议对赛轮集团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讨论,并分别作出“关于2017年员工带薪年休假处理方式的会议决议”、“关于2018年员工带薪年休假处理方式的会议决议”、“关于2019年员工带薪年休假处理方式的会议决议”,同意赛轮集团相应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处理意见。2017年1月3日、2018年1月18日、2019年1月9日,赛轮集团分别作出“关于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的通知”、“关于2018年春节放假安排的通知”、“关于2019年春节放假安排的通知”,其单位放假期间根据职工不同工作年限分别安排在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26日、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14日、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休带薪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核算工资,分别在2017年1月、2018年1月、2月及2019年1月、2月工资中进行发放;其中,赛轮集团安排张治青在2017年1月22日至1月26日(其中1月22日为星期日,因春节调休上班)、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14日(其中2月11日为星期日,因春节调休上班)、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3日(其中2月2日、3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因春节调休上班)期间各休带薪年休假5天,赛轮集团支付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为:2017年1月750元,2018年2月971.6元,2019年1月421.8元、2019年2月632.7元。
2019年3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张治青赌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12日,张治青在“员工辞职申请表”中“辞职原因”栏书写“本人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3月6日自动离职,现申请办理离职手续,如出现一切事情后果自负”并在签字栏予以签名。2019年3月11日,赛轮集团为张治青办理了申报解聘手续并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报告书记载的解除日期为2019年3月5日,解除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张治青未提交其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据。经核算,赛轮集团安排张治青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5日休带薪年休假期间,均按照张治青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了休假期间的工资。
张治青称,从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显示内容可看,解除日期为2019年3月5日,右上角显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的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而张治青在3月1日至3月11日处理行政拘留期间,不可能也不具备条件,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经赛轮集团做出即具有法律效益,属于形成权,也就是说张治青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载明的3月5日,解除原因为张治青个人申请,所以赛轮集团属于违法解除。
赛轮集团称,张治青自己认可从3月6日起就离职了,所以出具日期为3月5日。张治青所说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经作出就产生解除权不存在,解除权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报告书送达对方才产生效力,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是2019年3月12日张治青到赛轮集团处申请离职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代理集团才向张治青出具的。
本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之规定,因张治青未提交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据,其在赛轮集团处工作已满1年以上但不满10年,故其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赛轮集团已安排张治青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各休带薪年休假5天,并按照张治青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了休假期间的工资,故张治青要求赛轮集团支付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张治青要求赛轮集团支付2015年、2016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治青在解除拘留之后到赛轮集团填写的员工辞职申请表,视为对赛轮集团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认可,张治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并承担对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其要求赛轮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治青要求被告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18207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治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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