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3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4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女,1957年5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22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辩护人孙鹏,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8月21日以青黄岛检公刑追诉[2019]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孙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被告人秦某某购买了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296号205户房屋,后其购入麻将桌、麻将等将房屋改造为赌博场所。自2016年7月份以来至案发,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宋某、马某、黄某2、马小波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按照每桌每小时10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共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秦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购入5台麻将桌,继续在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296号205户开设赌场。2019年5月6日,其组织王某2、魏某、田某、王某3、史政委、惠某、孙某、闫某、王赵娜高(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抓获。经查,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利用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296号205户作为场地,设置5台麻将桌,按照每桌每小时10元的标准进行收费,累计盈利5000余元。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孙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所犯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秦某某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3、被告人认罪认罚;4、被告人被先行羁押过两次,共计刑事拘留30日,可以相应折抵刑期。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296号205户内抓获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秦某某。2019年5月6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经工作发现在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296号205户秦某某仍设置麻将桌等供与他人赌博,后在该处抓获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微信交易记录照片,证实微信交易情况;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银行转账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涉案物品情况;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被告人的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作案工具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赌博人员行政处罚情况;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1、宋某、高某、黄某2、马某、史政委、闫某、王某1、惠某、孙某、王某2、魏某、王某3、田某的证言,证实本案事实;视听资料,证实讯问被告人情况。其他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秦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及刑期折抵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三十日折抵刑期三十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秦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惠芳
人民陪审员  邢长峰
人民陪审员  潘爱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振勇
书记员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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