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香与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31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6124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6124号
原告:王美香,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赵春艳,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王美香与被告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春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美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春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春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4日,赵春艳以家庭生活急需资金为由向王美香借款100000元,后赵春艳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延长3个月,月息为1%。至今赵春艳尚欠王美香借款本金50000元。
赵春艳未到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美香与赵春艳系朋友关系。赵春艳于2014年7月4日向王美香借款100000元,王美香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赵春艳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为1%。后赵春艳支付利息2000元。2014年9月4日,赵春艳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延长借款3个月,月息为1%。赵春艳于2016年5月27日在借条下方载明:今有赵春艳借王美香款还有五万元7月1日之前还清赵春艳2016年5月27日。王美香自认赵春艳于2016年5月27日前分三次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到期后,赵春艳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赵春艳向王美香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赵春艳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对王美香主张赵春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美香与赵春艳约定借款月息为1%,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王美香主张赵春艳偿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赵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美香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赵春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玉林
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
人民陪审员  王新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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