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63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耀,男,汉族,2000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滕州市。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耀退赔一切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宁广志
书 记 员 仇玉蓉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起诉书指控:1.2018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耀至青岛市城阳区史家泊子社区栾某经营的老头烧烤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香烟若干盒。2.2018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耀至青岛市城阳区寺后社区司某经营的汇都生鲜超市内盗窃香烟若干盒,蓝色背包一个。3.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耀至青岛市城阳区史家泊子社区杨某经营的福盛饺子馆内盗窃一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二百余元及香烟三盒。被告人张耀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耀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耀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的意见
被告人张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耀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