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3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984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9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37号1栋网点15。
负责人:左晓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栋,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晓运,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接春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军,山东莱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巍,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向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赔付保险金644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车辆从事故发生地点(河湾村至下寨村T型路口)运至坊子区平运停车场的施救费是18000元,从坊子区平运停车场到莱阳的拖车费是3600元。然而,从事故发生地点到平运停车场,只有不到5公里的距离;对比从平运停车场到莱阳的距离大概在150公里左右只有3600元的拖车费,被上诉人主张的18000元施救费明显过高。根据被上诉人庭审陈述,被上诉人只有支付了18000元施救费,当地人才放他们的车离开。如被上诉人自愿为此勒索支付金钱,那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能将此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8)45号】,被上诉人主张的150公里3600元拖车费金额都过高,更遑论18000元的巨额施救费。该18000元的施救费要么是被上诉人串谋第三方虚开了高额发票,要么是被上诉人自愿额外付出金额为不正当的行为买单,也极有可能是对于货物的施救费,然后被上诉人并没有在上诉人处投保货损险,其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因抢救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结合涉案车辆托运距离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上诉人认可施救费及拖车费总金额为4000元。
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施救费18000元非单纯的从事故地点拖车到停车场,涉案车辆系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驶入路边农田造成车辆侧翻,其产生的施救费还包括从农田中将车辆拖出扶正。施救公司系交警通知过来施救,而且施救费并不包含托运货物的费用。
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车损55259元、评估费2100元、施救费18000元、机井损失10000元、水泥路面损失1800元、评估费1144元、玉米损失4500元,合计92803元。2、诉讼费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0日,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于东民驾驶鲁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潍坊市坊子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农田内一机井损坏、水泥路面损坏、农田内玉米损坏以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于东民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还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635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不计免赔)等商业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保险单中载明:商业险第一受益人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系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涉案车辆属于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贷款购买,借款人系第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按月向第三人支付购车款。双方签有融资租赁合同。事故发生在贷款期间。庭审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对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单方委托的车损、机井、路面损失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作出鉴定报告,该报告确认涉案车辆的损失价值为50500元,机井与路面的损失为5800元。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次事故支付车辆维修费55259元、拖车费3600元、路面机井损失赔偿11800元、施救费18000元、单方委托车损评估费2100元、单方机井路面评估费1144元、向农户支付玉米损失4500元。庭审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对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施救费以数额过高提出异议,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当庭解释称施救费18000元是从事故发生地到潍坊坊子区平运停车厂产生的费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还对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4500元玉米损失以数额过高提出异议,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当庭解释称因为事故造成玉米损失,为了尽快将事故车从现场拖走,所以与当地农户协商支付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同意支付玉米损失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遵守履行。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为本案第三人,但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系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存在着该事故中涉案车辆没有造成全损、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按期清偿车贷额、本案第三人放弃其诉讼权利情形,因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应当向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本次事故的保险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以商业保单第一受益人系第三人,不应向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次事故中涉及到交强险部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然后按照双方商业险的约定进行理赔。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维修费、施救费、拖车费、物品损失上述四项均在双方约定的理赔范围内,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关于上述事项上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单方委托产生的评估费,因其单方鉴定报告未经一审法院采用,其所支付的评估费不在本案的赔偿范围内。一审法院确定的上述理赔项目的具体数额,其中车辆维修费应当按照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定损的50500元理赔,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施救费18000元,据涉案车辆系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的案件事实,其产生的施救费并非单纯的从事故地点拖车到停车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关于该费用过高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之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拖车费3600元,系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将事故车辆从事故发生地停车厂拖回其公司驻地所产生,该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关于费用过高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机井及路面损失应当按照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定损的5800元理赔,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虽主张玉米损失,但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该损失的实际价值,其所向各农户支付的赔偿款系与各农户协商的数额,不能以此数额主张赔偿,可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同意支付的500元计算该损失,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关于玉米损失过高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应当理赔给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有维修费50500元、施救费18000元、拖车费3600元、机井路面损失5800元、玉米损失500元,共计784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78400元。二、驳回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担1867元,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3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的通知》,证明即使按照五类车,拖行五公里应该是600元,吊车是2500元一次。被上诉人对该通知不予认可,该通知是规范高速公路服务收费通知,而事故发生在公路上,因此不能适用该通知。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次事故支付车辆施救费18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抗辩该施救费用过高,莱阳市金邦物流有限公司解释称因涉案车辆系重型半挂牵引车,该施救费用不仅包含拖车费还有吊车费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张仁珑
审判员  张馨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耀辉
书记员   翟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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