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青岛虹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崂山区埠东佳苑项目工作人员,暂住地本市李沧区户,户籍地本市李沧区河南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振宏、王玉生,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捕诉刑诉(2019)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文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4月,在青岛市崂山区埠东佳苑小区物业工作期间,向同事刘国会谎称能够通过朋友“宋佳”帮助办理手机软件贷款业务,给予刘国会8%返利,剩余本金、利息由其偿还。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宋佳”名义注册的微信号与刘国会微信聊天,向刘国会推荐手机APP贷款软件,指导办理贷款业务,要求将扣除贷款金额的8%后的款项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收到相关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花椒直播平台消费等。自2018年4月21日至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十二次通过微信收取刘国会共计人民币72876元,十七次通过微信返还刘国会人民币33773.6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在埠东佳苑小区8号楼1单元301户业主钱婷婷询问买车位事宜时,隐瞒未经物业批准的真相,私自将8号楼楼下的一个闲置车位安排给钱婷婷,谎称需要补交过往车位管理费,并于同年5月15日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7600元,当日退还钱婷婷人民币200元;次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钱婷婷再办理一个车位为由,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74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花椒直播平台消费等。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6日、6月7日,以借款为由,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转入的人民币3500元、5000元,用于酒吧消费、花椒直播平台消费等。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8日,谎称帮助钱婷婷办理社保缴费,二次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共计人民币3800元、使用银行卡收取钱婷婷转账人民币5000元,用于花椒直播平台消费、向刘国会还款、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9日,谎称朋友需截肢手术,以借款帮助同事为由,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10000元;同年6月11日,又以上述理由,四次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共计人民币13000元,使用银行卡收取钱婷婷转账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花椒直播平台消费、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谎称帮助钱婷婷朋友租房,二次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5000元、1500元,用于向刘国会还款、个人消费、花椒直播平台消费等。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30日谎称其妹妹需人流手术,以借款为由,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1000元,后用于花椒直播平台消费等;同日,被告人王某某还以上述理由,借得钱婷婷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市南缪缪酒吧消费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7月,谎称帮助钱婷婷下载手机APP贷款软件,给予钱婷婷10%的返利,剩余本金、利息由其偿还。后钱婷婷多次使用手机APP办理贷款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被告人王某某收取相关款项后,用于酒吧消费、花椒直播平台消费、向刘国会还款等,具体事实如下:
于2018年7月2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1650元;
于2018年7月3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5000元;
于2018年7月4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10000元;
于2018年7月5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30000元;
于2018年7月6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5000元;
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39200元;
于2018年7月12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1000元;
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28200元;
于2018年7月15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500元、17000元;
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1000元;
于2018年7月17日,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40000元;
于2018年7月19日,二次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各人民币10000元、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至7月期间,以借款等为由,使用银行卡收取钱婷婷转账、持钱婷婷信用卡消费或套现,用于酒吧消费、花椒直播消费等,具体事实如下:
于2018年6月29日,使用钱婷婷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市南缪缪酒吧消费人民币2998元,在青岛嘉瑞福珠宝有限公司POS机消费人民币26160元;
于2018年7月3日,使用银行卡收取钱婷婷的转账人民币35000元;
于2018年7月4日,通过银行卡收取钱婷婷的转账人民币28000元;
于2018年7月8日,使用钱婷婷交通银行信用卡在青岛嘉瑞福珠宝有限公司消费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十一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钱婷婷还款人民币17119.8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中辩解:1、2018年5月16日,钱婷婷主动提出让其再帮忙办理一个车位并转账给其人民币7400元,但其没有答应办理,该笔金额不应计入诈骗总额;2、2018年6月28日,钱婷婷转账给其的人民币6500元,其已实际帮钱婷婷的朋友租赁了房屋,该笔金额不应计入诈骗总额;3、该主动向钱婷婷出具40万元的欠条。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收取钱婷婷的办理车位费14800元、2018年6月8日收取的缴纳社保费8800元,2018年6月28日收取的租赁房屋费6500元、2018年6月29日使用钱婷婷信用卡消费的29158元、2018年7月8日消费的20000元不应认定为诈骗所得,该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2、该主观恶性小、被害人有重大过错;3、该系坦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在青岛市崂山区埠东佳苑小区物业工作期间,向同事刘国会谎称能够通过朋友“宋佳”帮助办理手机软件贷款业务,给予刘国会8%返利,剩余本金、利息由其偿还。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宋佳”名义注册的微信号与刘国会微信聊天,向刘国会推荐手机APP贷款软件,指导办理贷款业务,要求将扣除贷款金额8%后的款项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4月21日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刘国会转账共计人民币72876元,通过微信返还刘国会人民币33773.6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花椒直播平台消费等。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埠东佳苑小区户业主钱婷婷询问买车位事宜时,隐瞒未经物业批准的真相,私自将8号楼楼下的一个闲置车位安排给钱婷婷,谎称需要补交过往车位管理费,并于同年5月15日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7600元,当日退还钱婷婷人民币200元;次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钱婷婷再办理一个车位为由,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74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花椒直播平台消费等。
2018年6月6日、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以借款为由,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转入的人民币3500元、5000元,用于酒吧消费、花椒直播平台消费等。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帮助钱婷婷办理社保缴费,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共计人民币3800元、使用银行卡收取钱婷婷转账人民币5000元,用于花椒直播平台消费、向刘国会还款、个人消费等。
2018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朋友需截肢手术,以借款帮助同事为由,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10000元;同年6月11日,又以上述理由,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共计人民币13000元,使用银行卡收取钱婷婷转账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花椒直播平台消费、个人消费等。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帮助钱婷婷朋友租房,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5000元、1500元,用于向刘国会还款、个人消费、花椒直播平台消费等。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妹妹需人流手术,以借款为由,使用微信收取钱婷婷人民币1000元,后用于花椒直播平台消费等;同日,被告人王某某还以上述理由,借得钱婷婷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市南缪缪酒吧消费人民币3000元。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帮助钱婷婷下载手机APP贷款软件,给予钱婷婷10%的返利,剩余本金、利息由其偿还。后钱婷婷多次使用手机APP办理贷款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2018年7月2日至7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钱婷婷转账共计人民币208550元,相关款项用于酒吧消费、花椒直播平台消费、向刘国会还款等。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借款等为由,使用银行卡收取钱婷婷转账、持钱婷婷信用卡消费或套现共计人民币112158元,相关款项用于酒吧消费、花椒直播消费等。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返还钱婷婷人民币17119.82元。被告人王某某在钱婷婷追索钱款的过程中,向钱婷婷出具编造虚假房产信息及父母联系电话的欠条1张,后隐匿行踪。
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刘国会人民币39102.4元、骗取钱婷婷人民币374188.18元,共计人民币413290.58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羁押出所证明书、工作证明、埠东佳苑地下停车位照片、青岛虹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水费发票、住宿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一宗、户籍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欠条,情况说明及调取的相关户主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物业费缴费明细,网上平台贷款还款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查询,证人薛丽、林川、王君平、史士义的证言,证人戚志、祝旭、曲丽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害人钱婷婷、刘国会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钱婷婷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的部分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总额,被告人王某某对该部分钱款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且已向被害人出具欠条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钱婷婷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未实际帮助被害人获得车位、缴纳社保费用及租赁房屋等,该隐瞒真相、通过虚构的事由连续多次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钱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且无偿还能力,事后又出具编造虚假房产及电话信息的欠条并隐匿行踪,其客观行为足以反映其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该部分金额应计入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的总额,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恶性小及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所提该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诈骗所得人民币413290.58元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萍
人民陪审员 杨 嵘
人民陪审员 纪 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浩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