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朋与宋翠萍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1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836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8369号
原告:刘朋,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杰,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翠萍,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刘朋与被告宋翠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杰、被告宋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朋友圈原告本人照片,并删除同步的评论;2、被告在朋友圈中恢复原告名誉,并在朋友圈中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4月26日离婚,离婚后,被告一直找机会接触原告,双方后来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子一女,但因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冷漠,经常与原告吵架,对孩子也是经常大打出手,双方再次分手,被告自愿将三个孩子的抚养权交给原告,但被告怀恨在心,公开在其朋友圈散发一些侮辱性言论,给原告名誉造成重大损害。
被告宋翠萍辩称,被告所说均属事实,不构成诋毁原告的名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原告刘朋与被告宋翠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4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原告的照片,并备注文字说明:我在刘朋一无所有的时候认识并嫁给他,当时他连结婚彩礼钱38800元都付不起,婚礼当天的磕头钱12000元,我都拿出来给了公婆还婚礼的酒席钱。我把服装店盘出去,为他注册了贸易公司。两个人一起打拼创业,2009年为他父母购房为来胶南养老。15年在九方海悦华庭以刘朋个人名义购三室两厅,到现在他有80万的巡洋舰和别墅。并且我剖腹产三次,用性命给他换回了三个可爱的孩子,我可以说功不可没。可是换回来的是他的频繁的家暴,还有离婚后的各种诬告起诉,查封我名下唯一的财产——房子,让我住不安宁,孩子强行都带走,更换地址,不让与其见面,搅黄我们的店面,他姐姐霸占,孩子和事业的失去,让我几度精神崩溃,自己当初带着女儿去各种应诉,要不是担心死了孩子们想见我都见不到了,我才勉强存活下来。转移公司财产和业务关系,门头房写李磊的名字。还经常打电话发短信恐吓我和我的家人,这就是现在毫无人性,丧尽天良的前夫,现代版的陈世美。人在做,天在看,我祝福他及参与我们案件和教唆孩子们坏话的有关人士,此生无好报!
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
1、省高院信函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原告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启动再审程序。原告表示对证据证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
2、转移公司业务关系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将原告与被告共同的公司转移到原告父亲名下。原告认为该证据没有公章,且与本案无关。
3、报案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骚扰和恐吓被告。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报案证明中没有记载是原告实施的砸门行为。
4、视频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本人骚扰和恐吓被告。原告对证据证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原告出入的地点,且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离婚,但离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原告认可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后因双方矛盾激化,再次分手,这些细节可以与被告微信朋友圈的相关表述相对应。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明原告在朋友圈中的言论均不属实。鉴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尽管被告的言辞有些过激,但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柯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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