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秀香等与李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1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053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0534号
原告:李某1,女,193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香,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李秀香,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李某2,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李某3,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原告:李某4,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列五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杰,青岛西海岸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5,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常梅,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1、李秀香、李某2、李某3、李某4诉被告李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李某1、李秀香、李某2、李某3、李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李克稳名下坐落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兰西135号房屋的,价值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克稳名下坐落于兰西村135号房屋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利益共计80万元(包括楼房安置面积180平方米、签约奖、拆除奖、搬迁补助费、速签奖、速迁奖、临时过渡补助费)。事实与理由:李某1与李克稳在婚姻期间共生育李某6、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五子女。李某1与李克稳在婚期间建设了兰西村房屋四间(地号:GC-34-17)。李克稳于2008年5月28日去世,因李某5要求单独继承该房屋,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因旧村改造被拆除,安置的楼房尚未建设,原告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利益,尚不具备分割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1、李秀香、李某2、李某3、李某4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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