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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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王守欣,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310237911,汉族,专科文化,系中国交通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分公司大副,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80号15户,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6号19号楼二单元2003户,现暂住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万科城2号楼二单元2602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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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352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8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守欣醉酒后驾驶鲁B50WM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4人,途径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瑞昌路,沿瑞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瑞昌路立交桥辅道(临近瑞江路)处被市北交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王守欣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后被告人王守欣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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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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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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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王守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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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守欣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守欣属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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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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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守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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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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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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