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欣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1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988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988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王守欣,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310237911,汉族,专科文化,系中国交通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分公司大副,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80号15户,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6号19号楼二单元2003户,现暂住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万科城2号楼二单元2602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352号

指控事实

2019年8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守欣醉酒后驾驶鲁B50WM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4人,途径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瑞昌路,沿瑞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瑞昌路立交桥辅道(临近瑞江路)处被市北交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王守欣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后被告人王守欣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守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守欣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守欣属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守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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