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阳光经贸有限公司与郑州恒昌碳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2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7158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7158号
原告:青岛润阳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33818H。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昌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3XCFBD5K。
法定代表人:吴松杰,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润阳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恒昌碳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润阳光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恒昌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4248元及违约金64274.4元(214248元×30%)等共计278522.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石油焦共214248元。2019年9月6日,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以煅后石油焦抵扣欠款,还约定了违约金。被告至今未付款。
恒昌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9日,润阳光公司(甲方)与恒昌公司(乙方)签订《石油焦购销合同》,约定,经友好协商,就需方向供方购买石油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石油焦267.81吨,单价800元/吨,金额214248元。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石油焦。三、交货地点:青岛炼化、汽运。四、包装及运输:散装,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五、供货时间:款到发货,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执行。六、违约责任: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按实际发货总货款的10%赔付。……九、本合同以传真方式签订,供需双方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后,润阳光公司依约发货。2019年7月31日,恒昌公司在《确认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收到267.81吨石油焦共计214248元。
2019年9月16日,润阳光公司(甲方)与恒昌公司(乙方)签订《货物抵扣货款合同》,约定,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石油焦货物乙方已收货,货物质量符合规定。二、经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9月6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214248元。三、还款方式为乙方煅后货物抵扣欠甲方货款,乙方承诺在2019年9月28日前用煅后石油焦抵扣偿还甲方所有货物欠款。……四、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合同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货款金额百分之百。
恒昌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润阳光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润阳光公司为恒昌公司供应石油焦、恒昌公司欠货款214248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润阳光公司已依约供货,恒昌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恒昌公司未依约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金额为货款金额百分之百”显然过高,润阳光公司现主张按欠款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214248元×30%),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恒昌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恒昌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岛润阳光经贸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785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2739元,由郑州恒昌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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