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花与刘亚东、徐瑶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28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9165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9165号
原告刘红花,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刘亚东,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南泉镇红星路58号。现住城阳区。
被告徐瑶,女,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东,身份信息同上。徐瑶丈夫。
原告刘红花与被告刘亚东、徐瑶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花与被告刘亚东并作为被告徐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红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2096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4日,被告夫妇经介绍雇佣原告提供月嫂服务,工资为8500元/26天。约定工作42天,但第37天时,被告以卫生不达标为由要求辞退原告并克扣1000元,工资于第二天结清。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以原告偷窃其手机等为由报警将原告强行带离,并拒付工作。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亚东、徐瑶辩称,原告所诉有的不属实。原告为被告提供月嫂服务,从2019年7月14日工作了37天,第37天时,被告徐瑶让原告洗刷奶瓶,原告不刷,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才要求扣原告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介绍,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月嫂服务,约定工作42天,工资为8500元/26天。原告工作至第37天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提前结束月嫂服务工作。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00元,双方未签订服务合同,原告也未举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花为被告提供月嫂服务,双方对原告的工资报酬等达成合意,被告刘亚东、徐瑶应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未举证证明,双方也未签订服务合同,原告该主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亚东、徐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红花支付工资人民币12096元。
三、驳回原告刘红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刘亚东、徐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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