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工人文化宫与青岛联达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3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17261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17261号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工人文化宫,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1142792064XM。
法定代表人:石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刚、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联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9015160P。
法定代表人:李茂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华绪,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响,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工人文化宫诉被告青岛联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工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李响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华绪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工人文化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2、判令被告腾出房屋,返还租赁物;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900000元(截至2018年12月5日),并继续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房屋租赁(占用)费至腾房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0400元(截至2018年12月5日),并继续按年12%的标准支付至付清房租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及李响三方签订《房屋转租合同》一份,约定李响将其承租甲方的位于黄岛区(原胶南市)人民路248甲、248乙北面迎街商铺转租给被告用于企业办公经营使用,转租期限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共五年零八个月;租金由被告于每年8月6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27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赁费,拖欠租赁费至今。
联达工贸辩称,1、被告不同意解除转租合同,被告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投入大量资金,解除合同将造成巨大损失;2、同意支付欠付的租赁费;3、违约金过高;4、律师费过高。
李响未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黄岛区工人文化宫作为出租方(甲方),李响作为转租方(乙方),联达工贸作为承租方(丙方)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房屋转租合同》一份,约定经甲乙协商同意,乙方将该租赁的黄岛区(原胶南市)人民路248甲、248乙北面迎街商铺转租给丙方使用。转租期限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止,共计5年零8个月整。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房屋转租给丙方的转租租金为每年56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以后的转租租金本应丙方交付给乙方,再由乙方交付给甲方,但三方为了工作便利,决定由丙方同时分别直接交付给甲方年租金27万元、乙方年租金29万元。每年的8月6日前丙方同时分别按约定租金数额直接支付甲方、乙方下一年度的年租金。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需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或(和)乙方支付滞纳金,累计逾期超过15天的,甲、乙方均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转租合同,收回房屋。因丙方违反本合同导致甲方、乙方诉讼的,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2019年7月26日联达工贸交还其中的559.67平方米房屋,2019年8月25日将租赁房屋全部交还,双方租赁合同已经结束。黄岛区工人文化宫放弃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的房租。
对于尚欠租金数额,黄岛区工人文化宫主张联达工贸尚欠2015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租金1074927元,对于违约金,黄岛区工人文化宫主张因约定的标准过高,现按照年1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5日,共产生违约金323391元,并继续支付以10749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黄岛区工人文化宫提交租金计算明细、违约金计算明细。本案黄岛区工人文化宫通过黄岛区总工会支付律师费51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转租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因原被告《房屋转租合同》已到期且联达工贸已经将所租赁的房屋交还给黄岛区工人文化宫,故对黄岛区工人文化宫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租赁费、违约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对原告提交的租金计算明细、违约金计算明细审查,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51800元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联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岛区工人文化宫支付房屋租赁费1074927元;
被告青岛联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岛区工人文化宫支付截至2019年8月5日的违约金323391元,并继续支付以10749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青岛联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岛区工人文化宫支付律师费51800元;
驳回原告黄岛区工人文化宫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74元,由青岛联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  李沛林
人民陪审员  高 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斌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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