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3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37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37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亚东,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29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7日7时10分许,田某驾驶鲁L×××××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至张家楼镇海龙村段向南调头时,王某1驾驶鲁C×××××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撞在鲁L×××××货车车厢右后侧,鲁C×××××小型轿车受损。约40秒后,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苏N×××××/苏NY1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至此处,处理情况刹车时车辆失控,先与右前方缓慢向东行驶的宋程所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右侧相刮,又与停在前方的王某3所驾驶的鲁B×××××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张永美、丁佃朴、李某、张某、董某、刘某等六人)相撞,后苏N×××××/苏NY1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与鲁B×××××小型普通客车同时向东移动,撞在鲁L×××××号货车及鲁C×××××小型轿车上。事故导致鲁B×××××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坐的张永美当场死亡,丁佃朴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3、李某、张某、董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张永美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丁佃朴符合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一次事故中,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中,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3、宋程、田某、王某1、丁佃朴、张永美、李某、张某、董某、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登记表、接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唐某某系自首;虽不能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意见,但肇事车辆所购置的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大约为600多万元,足以赔付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唐某某系初犯,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7日7时10分许,田某驾驶鲁L×××××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至张家楼镇海龙村段向南调头时,王某1驾驶鲁C×××××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撞在鲁L×××××货车车厢右后侧,鲁C×××××小型轿车受损。约40秒后,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苏N×××××/苏NY1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至此处,处理情况刹车时车辆失控,先与右前方缓慢向东行驶的宋程所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右侧相刮,又与停在前方的王某3所驾驶的鲁B×××××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张永美、丁佃朴、李某、张某、董某、刘某等六人)相撞,后苏N×××××/苏NY1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与鲁B×××××小型普通客车同时向东移动,撞在鲁L×××××号货车及鲁C×××××小型轿车上。事故导致鲁B×××××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坐的张永美当场死亡,丁佃朴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3、李某、张某、董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张永美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丁佃朴符合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一次事故中,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中,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3、宋程、田某、王某1、丁佃朴、张永美、李某、张某、董某、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肇事车辆投缴了交强险与商业险。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员、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保险单、人口信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称重单,证人宋程、田某、王某1、丁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李某、刘某、董某、王某3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初犯、肇事车辆投缴了商业险、交强险等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毕明太
审判员  马 晶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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