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57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勇、李国栋,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饮酒后驾驶鲁XX号牌的黑色宝马小轿车行驶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松下公司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殷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0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检测,在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殷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殷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良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告人殷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民警于2019年6月9日下午电话通知殷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殷某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殷某某辩护人所提殷某某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大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