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25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民催28号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民催28号
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曹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幅,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出票人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富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7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26日,付款行为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蔡爱华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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