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王戈庄第七居民委员会与青岛梦丹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增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2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863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8639号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王戈庄第七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效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艳,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梦丹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杨增田,执行董事。
被告:杨增田,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王戈庄第七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戈庄七居委)与被告青岛梦丹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丹妮公司)、杨增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戈庄七居委的法定代表人王效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梦丹妮公司、杨增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戈庄七居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梦丹妮公司、杨增田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租金83333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999元(按拖欠租金的30%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将为位于原胶南市长安路南段珠海经济适用房东门北侧房屋3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租赁期十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每年租金伍万元,一年一交,交纳日期为12月30日前。逾期未交纳房租,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被告应按照合同租金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被告按日租金的2倍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018年12月30日,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2018年度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约。
梦丹妮公司、杨增田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了以下证据:
1、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公司名称的变更情况。
2、租赁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应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交纳租金;
3、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自2013年开始租赁房屋的事实。
4、律师函一份、送达回执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9年1月1日向被告催要租金、违约金、滞纳金。该律师函已送达被告。
5、解除合同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该通知已经送达被告。
经本院审查,原告上述证据内容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梦丹妮公司、杨增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明,可以证实2013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梦丹妮公司(原公司名称为青岛仁道酒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为位于原胶南市长安路南段珠海经济适用房东门北侧房(房屋面积共三层3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租赁期十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每年租金伍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交,交纳日期为12月30日前。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被告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逾期未交纳房租,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被告应按照合同租金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9年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前付清2018年度的租金50000元及滞纳金,但被告并未交纳。后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上述足以证明被告梦丹妮公司租赁原告房屋的事实。经查,根据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系被告梦丹妮公司,被告杨增田尽管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杨增田并非租赁合同的主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梦丹妮公司支付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增田支付租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欠付租金数额。原告诉称被告拖欠2018年度的租金50000元,被告梦丹妮公司应就是否实际支付该租金承担举证义务,但被告梦丹妮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原告自认被告于2019年8月将涉案租赁房屋交还原告,因此主张被告承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租金,被告梦丹妮公司如对原告诉称有异议,应提供相反证据,但被告梦丹妮公司未到庭提供,结合原告向被告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等证据,本院对原告的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综上,被告梦丹妮公司应支付2018年度租金5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1日的租金29166.67元,以上共计79166.67元。
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租金30%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应为2375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梦丹妮公司、杨增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梦丹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王戈庄第七居民委员会租金79166.67元;
二、被告青岛梦丹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王戈庄第七居民委员会违约金2375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王戈庄第七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26.5元,由被告青岛梦丹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柯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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