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特85号
申请人:崔忠胜,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崔天毅,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代理人:崔振华(系被申请人崔天毅之女),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人崔忠胜申请认定崔天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崔忠胜称,崔天毅为申请人父亲,二人感情一直很好。2017年底崔天毅患脑梗死入院,经治疗出院回家。现已无法说话、行动,丧失说话、理解能力,无法行使权益,家人无法帮其办理保险。请求法院宣告崔天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崔忠胜为崔天毅的监护人。
崔振华称,同意崔忠胜作为崔天毅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崔天毅,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崔忠胜之父。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崔天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进行检查后认为,崔天毅症状表现和病程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关于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的诊断,处于痴呆状态,意识清楚,情感淡漠,表情呆板,无有效言语应答。……。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完整、正确、真实的意思表达,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4-2018),按照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被鉴定人崔天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该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对崔天毅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崔天毅目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处于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崔天毅配偶健在(同意崔忠胜为监护人),育有一子一女,为崔忠胜、崔振华。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亲属、邻居及基层群众组织的调查以及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崔天毅无民事行为能力。
崔天毅现住新诚康中医院,由配偶及护工照顾。崔忠胜申请指定其本人为监护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崔天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崔忠胜为崔天毅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于美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巧凤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