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磊、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2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0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0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辩护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史磊,男,1986年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身份证号码3701XXX291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潘庄村201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雪莲、闫福然,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 369号

指控事实

2019年8月21日0时2分许,史磊酒后驾驶车牌号鲁B7XXXA小型轿车沿福州北路南向北行驶至同安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史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后被告人史磊被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史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

意见

建议对被告人史磊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磊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史磊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史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尉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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