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胜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23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624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62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胜彬,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15年4月1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矫艳,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8〕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胜彬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胜彬及其辩护人矫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秦胜彬在青岛市城阳区秦家小水二小区16号楼3单元门口,将因琐事与其父亲秦某2发生纠纷的方某1打伤,致方某1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秦胜彬于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胜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提交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笔录、户籍信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秦某2、秦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被告人秦胜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
被告人秦胜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秦胜彬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秦胜彬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青岛市城阳区秦家小水二小区16号楼3单元202户将被告人秦胜彬传唤到案。被告人秦胜彬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经调查,同意对被告人秦胜彬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胜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秦胜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被害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胜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仲雷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杰
书记员孙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