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长明、王公红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22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8786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8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长明,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公红,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祥,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长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公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长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腾出房屋和车库是错误的。该房屋购房款是上诉人个人账户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被上诉人未支付任何购房款,也并非从新泰市德诚煤炭销售公司支付,上诉人有个人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
王公红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谭长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及车库;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及车库的权利人,现该房屋及车库被被告占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腾房,但被告拒不搬出,原告有权依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立即腾出该房屋和车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2月25日,原告王公红与青岛景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库、附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一处和2号楼8号车库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98.39平方米,总房价款为271556.40元,车库面积为28.71平方米,车库价款为74646元。2008年12月9日,原告王公红办理了即房私转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公红,房屋座落为青岛市即墨区户。
一审庭审中,被告谭长明称涉案房屋及车库系自己购买并装修,一直居住至今,房屋之所以用原告名字是因为其与原告夫妻系朋友,买房子时原告丈夫称要批二胎必须要在即墨有房子落户所以才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不予认可,称系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购房以及后续装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王公红于2007年12月25日与青岛景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车库、附房买卖合同,于2008年12月9日取得即房私转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对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享有所有权,对2号楼8号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权,原告王公红对涉案房屋、车库享有的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谭长明占有涉案房屋、车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王公红的合法权益,原告王公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腾出房屋及车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谭长明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谭长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即房私转字第048831号]房屋及2号楼8号车库。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根据上诉人上诉和被上诉人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房屋应否腾让。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涉案房屋已实际居住十余年,被上诉人称是朋友长久借住有悖常情,上诉人也提交了购房款的打款明细,上诉人现未举证证明是委托打款的相关证据,故涉案房屋和车库的权属存在争议,且权属确认纠纷已在另案诉讼中,故被上诉人的腾房诉请暂不能得到支持,待权属争议得到确认之后,被上诉人可以再行诉讼。
综上所述,谭长明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公红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公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鲁 宇
审判员 杨海东
审判员 于水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伟柏
书记员  苏雨彤
书记员  李  勇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