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8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16号甲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植,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青,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上诉人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青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植、被上诉人韩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家园装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1.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2.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青岛电视台《今日60分》节目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供给青岛电视台的新闻线索主要内容没有依据,严重失实,具有过错,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青岛电视台2019年3月15日播出的《今日60分》节目,涉本案节目时长6分钟,主要内容:1.2018年3月,被上诉人房屋装修构成完工;2.2019年2月,被上诉人家中“热水器进水阀连接件”破碎导致漏水;3.因为装修是上诉人做的,所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家中“热水器进水阀连接件”破碎就是由上诉人原因造成的;4.被上诉人家中“热水器进水阀连接件”破裂导致漏水的损失应该由上诉人承担;5.在漏水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直在推卸责任。上述节目内容除第1项、第2项是事实外,第3、4、5项内容均没有依据。事实上,漏水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的客服人员及时到被上诉人家中,免费为被上诉人核算修复费用,并表示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委托上诉人进行修复,上诉人可以承担一半的费用。在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承担全部修复费用的无理要求后,上诉人建议被上诉人走法律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韩青辩称,上诉人的工长为被上诉人提供并安装了热水器进水管部件,被上诉人在使用过程中,进水管部件出现了断裂、漏水,进而导致家中泡水,被上诉人作为消费者,质疑上诉人提供的进水管部件存在质量问题,符合社会常识,属合理怀疑范围。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求助新闻媒体,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性。在接受青岛电视台采访过程中,被上诉人如实陈述并提供了家庭损失录像、客服录音等材料作为依据,没有作出夸大或不实陈述,不存在对上诉人名誉进行诋毁和诽谤的情形。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50万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损失的存在。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韩青对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2.韩青为东方家园装饰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体为在青岛电视台《今日60分》节目公开向东方家园装饰公司赔礼道歉,为东方家园装饰公司恢复名誉;3.韩青赔偿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因名誉权遭受的损失5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韩青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青岛电视台《今日60分》节目中对韩青家中漏水事件进行了报道,该报道严重失实,对事件性质不负责任地随意定性,严重侵害了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名誉,并给东方家园装饰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今日60分》节目报道中,在对何处漏水、导致漏水的原因、导致进水阀损坏的原因等事实没有查清,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将进水阀损害的原因归结于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并认为东方家园装饰公司“一直在推卸责任”。上述节目报道的主要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严重失实。报道媒体是青岛市域内影响最大的新闻媒体,该报道会使不明真相的观众认为漏水事故是由于东方家园装饰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的,给观众造成东方家园装饰公司是一个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差、不负责任的公司的形象。正如报道中所称,东方家园装饰公司是青岛家装行业的品牌企业,在青岛市甚至山东省都享有较高品牌美誉度,而韩青及青岛电视台的报道严重失实,显然致使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使社会对其评价大幅降低,使其市场信誉贬损,企业形象受到负面影响,给东方家园装饰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综上,为维护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方家园装饰公司曾获评青岛市著名商标、山东省消费者满意单位、青岛市消费者满意单位、诚信服务优秀企业、青岛家居装饰行业标兵企业等荣誉证书。2017年12月6日,东方家园装饰公司与韩青签订《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韩青将黄岛区嘉陵江东路397号保利·林语镜小区9号楼2单元602室的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东方家园装饰公司,承包方式为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韩青供部分材料,双方各自填写《工程预算材料报价单》,并各自承担因供应材料引起的产品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责任,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2019年2月20日晚,韩青回家发现阳台热水器进水口处漏水,造成地板积水,从厨房漫延到客厅,经检查系热水器进水管部件出问题。此后韩青与东方家园装饰公司联系,东方家园装饰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到韩青家中核算损失。东方家园装饰公司表示安装热水器进水管部件不在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范围内,是工长义务给韩青干的活,韩青并没有支付工长买件的钱。韩青表示自己不知道是义务安装的,认为是在大包范围内。双方协商未果,后韩青向青岛电视台《今日60分》节目反映,记者到韩青家中采访,于2019年3月15日在青岛电视台《今日60分》以“我该找谁负责”为题进行了新闻报道。在记者采访过程中,韩青提供2019年2月20日家中地板积水视频,韩青表示其与东方家园装饰公司联系,对方称安装热水器进水管部件不在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范围内,是工长私自给韩青干的活,让韩青找工长协商;韩青表示当时工长也没有跟她说安装热水器进水管部件是合同外的,觉得自己是大包的,所有的活儿都给东方家园装饰公司,是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全部委托给工长,一旦有活儿,韩青就找工长过来做,工长也没有表示这个活儿是合同之外的、这个进水管部件是工长自己买的,工长如果说这个是合同之外的、需要韩青自己买件,韩青自己会买个好的件;韩青还表示全屋包括卧室、客厅地板都被泡了,整体衣柜、厨房橱柜底部开裂;韩青拨打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客服电话,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客服称核算损失15890元,损失由韩青与东方家园各自承担一半,韩青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损失,双方未能就损失应由谁负责达成共识;同时韩青还提供2018年6月14日手机视频,表示入住三天后家里就曾进水,从阳台拐角往外漏水,韩青割开踢脚板发现有一个洞口没有堵住,因为发现及时,漏水没有造成太大损失。随后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工长是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工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该由东方家园装饰公司承担;韩青无法区分哪些装修行为是职务行为,哪些装修行为是工长个人行为,从通常的交易习惯来讲,工长在工作中履行的行为可以视同为职务行为,东方家园装饰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节目播出之前,记者再次与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客服联系,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客服表示此事与公司无关,可以走法律程序。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具体到本案,在装修过程中,由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工长为韩青购买热水器进水管部件,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漏水,作为消费者,韩青怀疑系装修问题,系其在自身认知能力范围内凭借生活经验作出的推断。漏水发生后,东方家园装饰公司派人到韩青家中核算损失,双方未能就损失应由谁负责达成共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韩青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没有超出消费维权行为方式的法律界限。另外,从青岛电视台的报道内容来看,韩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描述与现场情况相符,没有做夸大或不实陈述,不存在恶意针对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名誉进行直接诋毁和诽谤。因此,韩青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其提供新闻线索及接受采访的行为也不具违法性。故,东方家园装饰公司主张韩青侵害其名誉权,依据不足。东方家园装饰公司要求韩青赔偿因名誉权遭受的损失50万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损失的存在,对此,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为,韩青的行为并未对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名誉造成诋毁、诽谤,东方家园装饰公司要求确认韩青对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相关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韩青是否侵害了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中,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在为韩青所有的黄岛区嘉陵江东路397号保利·林语镜小区9号楼2单元602室进行室内装修过程中,由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工长为韩青购买安装了热水器进水管部件。在使用过程中,该热水器进水管部件损坏漏水,造成韩青家中损失。韩青就损害赔偿问题与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青岛电视台《今日60分》节目反映情况,接受记者的采访。从青岛电视台的报道内容来看,韩青提供的新闻线索和接受记者采访时陈述的内容与事实情况基本相符,没有夸大或不实陈述,没有恶意诽谤、诋毁东方家园装饰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韩青怀疑热水器进水管部件损坏漏水系装修问题,属于消费者基于生活经验的合理怀疑,并非脱离客观事实的诽谤和诋毁。而且,东方家园装饰公司虽然要求韩青赔偿因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失50万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损失的存在。故一审判决认定韩青侵害东方家园装饰公司名誉权的依据不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东方家园装饰公司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东方家园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袁金宏
审判员 牛珍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包福龙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