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民催24号
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沛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月,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收款人为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沙子口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蔡爱华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