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1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722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722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会,男,1989年0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货拉拉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5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张某(另案处理)、梁某(微信名“小森很温柔”、绰号“大森”,另案处理)为他人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牌号为鲁B×××××的解放面包车为他人运输笑气并收取运费。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向王某3(微信名“涛爸”)、王某1(微信名为“blank”)、王某2(微信名“晚自习”)等人非法贩卖“笑气”。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19年2月初至4月29日,张某、梁某先后23次向王某3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共计75400元,由王某帮助运送,累积收取运费8900元。
(2)自2019年6月至7月9日,王某先后8次向王某3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共计23150元,其中收取运费4500元。
(3)自2019年6月至7月,王某先后6次向王某1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共计6150元,其中收取运费1050元。
(4)自2019年4月至6月间,王某先后4次向王某2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共计4500元,帮助张某运送一次,累积收取运费1060元。
(5)自2019年5月至6月间,王某先后6次向李某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共计7150元,其中收取运费300元。
综上,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累积非法经营数额1102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危化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自己或帮助他人贩卖一氧化二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张某(另案处理)、梁某(微信名“小森很温柔”、绰号“大森”,另案处理)为他人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牌号为鲁B×××××的解放面包车为他人运输笑气并收取运费。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向王某3(微信名“涛爸”)、王某1(微信名为“blank”)、王某2(微信名“晚自习”)等人非法贩卖“笑气”。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19年2月初至4月29日,张某、梁某先后23次向王某3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共计人民币75400元,由王某帮助运送,获利人民币8900元。
(2)自2019年6月至7月9日,王某先后8次向王某3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共计人民币23150元,获利人民币4500元。
(3)自2019年6月至7月,王某先后6次向王某1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共计人民币6150元,获利人民币1050元。
(4)自2019年4月至6月间,王某先后4次向王某2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共计人民币4500元,帮助张某运送一次,获利人民币1060元。
(5)自2019年5月至6月间,王某先后6次向李某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共计人民币7150元,获利人民币300元。
综上,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累积非法经营数额11020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证人王某1、王某2、李某、辛某、王某3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非法贩卖“笑气”的事实;王某微信转账记录及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非法贩卖“笑气”的事实;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情况;有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提取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危化品销售许可证贩卖一氧化二氮,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27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旭晶
人民陪审员  董锡军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