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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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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杨双喜,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身份证号码4305XXX143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牛马司镇苏江村2组4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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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张少琴,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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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 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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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8月22日23时16分许,杨双喜醉酒后驾驶鲁BYXXX3号小型轿车沿登州路东向西行驶至松山医院门前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0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杨双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mg/100ml。 后被告人杨双喜被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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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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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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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杨双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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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意见 |
建议对被告人杨双喜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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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双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双喜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已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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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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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杨双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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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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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尉 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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