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初2118号
原告:俞文玖,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金华,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陈君,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俞文玖与被告陈金华、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付欠原告借款50万元并负担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9年4月3日的利息600266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文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发,被告陈金华、陈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刘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陈金华向借款200万元属实,原告及陈金华均认可陈金华已还款150万元,原告要求陈金华支付剩余借款50万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600266元,因双方之间对于利息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陈君与陈金华就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陈金华与陈君共同借款,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俞文玖借款本金50万元;
二、驳回原告俞文玖对被告陈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俞文玖对被告陈君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2元,由原告负担8021元,被告陈金华负担66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恒义
人民陪审员 刘风秋
人民陪审员 于建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密亮
书记员江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