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波与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09-29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行初38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282行初38号
原告刘元波,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莱青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徐壮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地址即墨区通济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吕涛,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翔宇,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复议应诉科科长。
原告不服被告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下称鳌山卫办事处)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下称即墨区政府)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即复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4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元波、被告鳌山卫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徐壮举及委托代理人刘峰、被告即墨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刘翔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元波诉称,2018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鳌山卫办事处申请公开“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集镇规划、姜家白庙村乡村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原告的宅基地规划,包括预案、草案,以及编制过程中的预案、草案情况,公开年限(2010年-2020年)(2020年-2030年)”。被告鳌山卫办事处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1.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集镇规划、姜家白庙村村庄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未有已成型的“图纸书面的形图”,此项申请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预案、草案,以及编制过程中的预案草案情况尚未形成,不存在。2.原告申请公开的原告宅基地规划情况经核查,没有该信息。原告对上述答复不服,向被告即墨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即墨区政府经复议作出即复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鳌山卫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请求1.撤销被告鳌山卫办事处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重新答复;2.撤销被告即墨区政府作出的即复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鳌山卫办事处作出的2018年1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即复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鳌山卫办事处辩称,我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告鳌山卫办事处提交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青岛蓝谷管理局规划处关于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姜家白庙村规划情况的说明。
被告即墨区政府辩称,1.我机关作出的即复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2.即复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
被告即墨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补正申请书通知书;3.受理通知书;4.提出答复通知书;5.行政复议答复书;6.蓝谷管理局说明;7.《行政复议决定书》;8.送达回证。
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原告刘元波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原告刘元波对被告鳌山卫办事处、被告即墨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蓝谷管理局的说明有异议,没有规定要到蓝谷管理局备案。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性可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原告刘元波向被告鳌山卫办事处申请公开“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集镇规划、姜家白庙村乡村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原告的宅基地规划,包括预案、草案,以及编制过程中的预案、草案情况,公开年限(2010年-2020年)(2020年-2030年)”。被告鳌山卫办事处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1.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集镇规划、姜家白庙村村庄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未有已成型的“图纸书面的形图”,此项申请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预案、草案,以及编制过程中的预案草案情况尚未形成,不存在。2.原告申请公开的原告宅基地规划情况经核查,没有该信息。原告对上述答复不服,向被告即墨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即墨区政府经复议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即复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鳌山卫办事处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二)……。本案被告鳌山卫办事处对原告刘元波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被告即墨区政府作出的即复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元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峰
人民陪审员  孙蓬勃
人民陪审员  苏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顺
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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