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献成、高靖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2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刑终41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刑终413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献成,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共党员,在职硕士文化,原任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陈光武、姜玉清,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靖,女,1971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九三学社社员,本科文化,原任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物资部主任,住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龙菊,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献成、高靖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8)鲁021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宣判之后,原审被告人刘献成、高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紫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献成及其辩护人陈光武、上诉人高靖及其辩护人王龙菊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依法延长了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刘献成在担任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院长期间,以让利的形式收受医药代表张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人民币3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此外,2014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刘献成每个中秋节和春节前都收取张某所送购物卡金额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共计11000元。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高靖在担任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采购中心副主任、物资部主任期间,以让利的形式收受医药代表张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人民币87万元。此外,2014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高靖每逢中秋节和春节都收取张某所送1000元金额购物卡,共计6000元。
2015年,被告人高靖利用担任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采购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青岛某公司经理陈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献成亲属代刘献成退缴赃款30万元,被告人高靖亲属代高靖退缴赃款64.6万元,现扣押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刘献成亲属代刘献成退缴赃款7.1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青岛港口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青岛阜外心血管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设立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青岛医院的批复、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的决定等书证,青岛港务局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职务任免通知、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职务任免通知、采购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机构调整及明确职责的通知等书证,高靖、张某提供的笔记本,某某青岛品种进项明细、销售明细、泗水某某付款明细、阜外医院付款明细、山东某某青岛公司记账凭证、销售收款明细单、银行回单、收款收据,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记账凭证、支票领用单、入库明细等书证,证人张某、陈某、成某、姜某、薛某、李某1、薛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献成、高靖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献成、高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刘献成、高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献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高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刘献成亲属代刘献成退缴赃款30万元,被告人高靖亲属代高靖退缴赃款6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被告人刘献成亲属在本院代刘献成退缴赃款7.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高靖受贿所得赃款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刘献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高靖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高靖将涉案款项25万元用在阜外医院公务支出,没有占为己有;2、高靖收取陈某2万元现金,但并未承诺为其谋取任何利益,也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九某某医药公司或陈某谋取利益;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刘献成、高靖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刘献成自愿缴纳罚金,且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职务犯罪慎用缓刑的情况,二审可以适用缓刑。高靖主动退赔赃款和缴纳罚金,二审可以对高靖适当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二审期间,上诉人刘献成缴纳罚金20万元。上诉人高靖退赔赃款25万元并缴纳罚金30万元。经调查评估,刘献成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青岛市市南区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关于上诉人高靖的辩护人所提高靖将涉案款项25万元用在阜外医院公务支出、没有占为己有的辩护意见,经查,高靖及其辩护人提交的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的票据、证人证言等无法证实与本案有牵连,无法证明其将受贿款用于公务。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高靖的辩护人所提高靖收取陈某2万元现金、并未承诺为其谋取任何利益、也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九某某医药公司或陈某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高靖在侦查阶段供述和陈某证言相互印证,陈某在阜外医院开户后为了顺利开展供药业务,送给负责药品采购、配送的高靖2万元;九某某公司开户资料、支付明细证实与阜外医院业务往来情况。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献成、高靖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刘献成认罪悔罪,全部退赃和缴纳罚金,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刘献成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依法适用缓刑。高靖认罪悔罪,二审期间退赔全部赃款和缴纳罚金,在原判基础上可再予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刘献成、高靖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涉案款物的处理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献成、高靖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第三项判令继续追缴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献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高靖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新
审判员 付春雷
审判员 韩振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延波
书记员  王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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